《总目》认为,戏曲具有舞台性、音乐性,是具有角色扮演的视听艺术,“其初被以弦索,其后遂象以衣冠”。这说明戏曲有音乐性,不是简单的搬弄音乐或者独奏,而是音乐与其他戏曲因素的结合;它要“象”,要加上种种服饰道具,扮演一定的角色,使其达到艺术化的真实。根据前面的分析,四库馆臣的意见大概是:最早是叙事性的“歌”,以后增加了音乐的因素。再以后,出现了对于表演的要求:它有角色扮演的性质、代言体的特征。也就是说,戏曲是要拿来在舞台上“演”的,是视觉和听觉双重的艺术欣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