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媒介预审
笔者为媒介预审所下的定义,是根据法学上的预审概念引申而来的。在法学上,预审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审判前的程序。概言之,预审是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是法官行使司法权对侦查和起诉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活动。
根据上述思路,笔者提出:媒介预审,又称新闻预审,是指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拥有独立采访权、编辑权的媒体从业者对其所报道的新闻事件的背景、当事人、成因、结果及影响进行质疑,通过进一步采访报道解答质疑,同时对由新闻报道所引发的公众舆论进行独立调查、统计,并对政府部门应对新闻事件所采取的策略及时报道、公开评论的活动。
二、对媒介预审的理解
1.媒介预审的对象是密度报道,而非深度报道
我们熟悉的许多“密度报道”,都属于“媒介预审”的产品。这类文章虽常常混杂于深度报道的版面中,却不是深度报道,因为它们不具备深度报道所具有的“结论性”特点。这类俗称“密度报道”的新闻报道形式,屡屡成为舆论的焦点。因此,媒介预审的对象和产品大都是“密度报道”,因为媒介预审期间不太可能得到真相,媒体不会对事件妄下结论,只有预审的末端才会出现真正的“深度报道”。
2.媒介预审的性质为“新闻本质真实”
所谓“新闻本质真实”,概而言之,是指新闻报道要反映出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媒介预审对新闻报道的质疑和答疑过程,正是透过新闻现象看本质的体现;媒介预审关注公众舆论,也是为了反映民众对新闻现象的意见,在回答民众疑问的过程中对新闻现象进行解析,并通过调查报道还原新闻本质真实;媒介预审对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策略做综合报道,也是为了挖掘政府出台政策和发布信息的深层原因,从而揭示信息背后的真相。
通过媒介预审还原事实真相是完全有可能的,但它只发生在有限的时空里,“作为运动着的物质的存在形式和时空,和因之而处于变易中的主客观条件,不可能为新闻真实与现实原型的完全相符提供永久性的绝对存在的机会。因此,新闻真实既是可以实现的,又是难以实现的”。
3.媒介预审的属性为“新闻客观性”
从表面上看,媒介预审的性质违背了新闻客观性原则,因为业界一直提倡新闻“只报道事实不报道意见”,媒介预审对公众舆论的高度关注是对新闻客观性的公然否定。其实不然,媒介预审不仅不违背新闻客观性原则,恰恰是新闻客观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4.媒介预审的特点
(1)媒体敏感。媒介预审要求媒体从业者不仅能报道新闻,还要对新闻现象进行质疑,探究新闻现象是不是事实,若新闻报道严重偏离事实真相,新闻媒体将进行调查,最终解答质疑,还原真相。
(2)舆论敏感。舆论敏感是指媒体从业者不仅要关注新闻现象,还要关注公众对新闻现象的舆论反映。
(3)信息敏感。媒介预审要对政府部门的信息进行及时公开,并对政府应对相关问题的策略和处理信誉危机的手段作综合报道,以期得到公众舆论的理性评定。
(4)评析敏感。大众媒体力邀专家学者成为特约评论员,让他们对政府策略进行分析评论,将评论与新闻相区分并予以刊载或者播出。
5.媒介预审的一般程序
媒介预审活动与其他新闻活动一样,具有一套普遍适用的程序。从媒介预审的定义不难看出,媒介预审的一般程序为:媒体报道新闻现象——舆论反映(反馈)——媒体质疑自身新闻报道(记者采访调查、信息公开、媒体解答质疑)——还原事实真相。
一般而言,对一个新闻现象的报道完成后,舆论或多或少会有所反映,或赞成或反对,所以反馈程序一般都能顺利完成。媒介预审程序的完整性就主要取决于媒体自身了,作为客观事实的报道者,媒体自身的预审能力,直接决定着其预审程序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三、媒介预审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媒介预审与媒介失语、媒介审判
(1)媒介预审应杜绝媒介失语。媒介预审活动要求媒体在面对新闻现象时“有作为”,能根据新闻现象挖掘背后事实,充分反映舆论呼声,杜绝“媒介失语”。“媒介失语”会导致社会监督的严重缺位,而媒介预审则会显著提高监督水平。
(2)媒介预审应避免媒介审判。“媒介审判”与“媒介预审”只是一字之差,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媒介预审的性质为“新闻本质真实”,即新闻报道不但报道事实,而且反映和揭示事物的内在规律。而媒介审判的性质为“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即媒介充当“法官的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
2.媒介预审与隐私权、名誉权保护
(1)媒介预审与隐私权保护。媒介预审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极易对公民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为了避免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侵犯,媒体自身应该明确:什么样的媒介预审、何种程度的媒介预审才不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如果媒介预审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记者及编辑在处理报道的过程中没有故意违反新闻职业者的基本伦理准则和正常工作程序,媒介预审没有僭越法律权威,就是合法的媒介预审,就不对报道对象构成隐私权侵犯。
(2)媒介预审与名誉权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国际上把毁损名誉权的行为统称为诽谤。
作为有“深度报道”性质的媒介预审活动,极易对新闻报道对象构成名誉权侵害,综观国内外新闻媒介史,被提起诽谤诉讼的媒体和记者不胜枚举。因此,媒介预审活动应注意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切忌预审过度。
四、“有限媒介预审”原则
笔者认为,传媒监督应遵循“有限媒介预审”原则,即媒介对新闻现象背景进行有限调查,不僭越法律权力,对由新闻报道所引发的公众舆论进行筛选统计,只对有价值的舆论进行调查,对政府部门的信息做有限公开,不得影响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笔者认为,有限媒介预审不仅仅是要求媒介监督止于官司,还应该提醒媒介在官司之前的信息曝光做到适度,进行有限度地曝光。
随着我国政府信息披露越来越透明、政治越来越民主、民众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媒介预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我国媒介预审依然处于探索期,预审思路不清晰、预审机制不成熟,媒介预审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