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符合下列条件:
(二)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
(三)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2、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书;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
(3)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4)每集不少于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5)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履历;
(6)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7)合作协议意向书;
(8)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文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3、其它事宜
(1)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申请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拍摄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作出准予拍摄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送审单位对不准予拍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并将决定书面通知送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