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的拍摄资格两种证的申领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甲种证有效期满后,持证机构申请延期的,如符合本规定且无违规记录的,准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延期。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申领及核发程序如下:
(二)所有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和地市级以上电视台,如需制作电视剧,均可按程序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领乙种证的申请。
3、申领乙种证时申请机构须同时出具以下书面材料:
(1)制作机构的申请。
(2)当地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初核意见。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表。
(4)总局批准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件(复印件),有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出具总局外事司的批准件(复印件)。
(5)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等)签定的合约或合作意向书。其中,与社会其他机构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在有关合约中须明确由申请机构为主组建剧组,并对制作全过程负责,合作方不得独家享有版权。
(6)编剧授权证明(原件)。
4、申领乙种证的其它事宜:
(1)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接到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手续,并向申请者核发乙种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提出审核意见,要求其完善或补充相应材料。
(2)乙种证由总局统一印制,编号顺序不变。核发时加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章(不得由职能处室盖章)。
(3)乙种证的有效期一般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如到期未能完成制作,可由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但不能给同一个剧重复核发乙种证。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乙种证正式核发之日起一周内将许可证复印件向总局社会管理司备案。
(5)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审核、发放乙种证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应将有关办事机构、程序、时效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向社会公开。
(6)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程序而核发的乙种证,总局有权责令相关发证机构收回该乙种证,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请机构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要求发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7)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申请乙种证时,按现行程序报国家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