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播放等活动,适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2)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3)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电视剧制作单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4) 制作电视剧实行出品人(即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出品人对本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全部制作活动负责。
(5)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通过开展电视剧题材规划,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引导、协调和服务。
(6) 聘请境外演员参与制作国产电视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7) 电视剧禁止有下列内容: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诽谤、侮辱他人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宣扬种族、性别、地域歧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8) 进口电视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视剧的进口业务。
(9)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播放电视剧,并坚持播前审查制度。
(10) 电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进口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其中黄金时间(18时至22时)不得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