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的拍摄资格之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
1、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四)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
(五)合作协议意向书;
(六)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
2、其它事宜
(1)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二十日。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作出准予拍摄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送审单位对不准予拍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并将决定书面通知送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