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中方制片单位(含在境内批准注册的中外合资电影制片公司,下同);
(2)中外合作双方均不在因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而停止摄制电影片的处罚期内。
2、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中方制片单位的摄制立项申请;
(2)中方制片单位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方的资信证明和合拍影片情况;
(5)中外双方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应明确:合作各方投资比例、中外主创人员比例、底样片冲洗及后期制作地点、是否参加国内外电影节(展)等;
(6)主创人员简介。
3、立项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1)中方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2)广电总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期限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3)决定受理的,广电总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电影剧本必须经专家评审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其评审时间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4)符合联合摄制条件的,发给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符合协作摄制、委托摄制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其它事宜:
(1)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中外双方应根据批准立项的内容签订合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2)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广电总局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