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的版权 剧本合同的注意细节
(1 )拍摄权与附属产品的转让及其他权利。通常投资方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得拍摄权 ,以及拍摄完成之后出售这种播放权和发行权等等,投资方不想也没有必要获得所有 的权利。所以经常剧本被拍摄完成后,可以把剧本改编成小说或是直接出版剧本,这种工作对编剧个人来说是很有意义的,剧作者如果有这种想法应该争取到这种权利 。
(2)关于编剧宣传的权利。编剧属于电视剧作品的主创人员之一,但是编剧的地位 一 直没有得到应有的认同。编剧应该在编剧合同中要求自己在各种电视剧的文本或是 电视剧的宣传材料中享有自己的署名权。
(3)剧本的转让期限。剧本如果是一次性被买断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剧本没有被买断,编剧最好注明剧本使用的有效期。投资方如果在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电视剧的拍 摄,编剧则可以把剧本重新出售,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
(4)关于署名权及其他。如果编剧自始至终都是一个人创作,这个问题就不成其为问题,如果剧本是几个人合作,或者别人也参与了剧本的修改,怎样署名,怎样分配稿酬都应该注明。
(5)关于剧本被制片方转让的问题。制片方在接受剧本后可能由于自己的能力不能 完 成剧本的拍摄,或者丧失了对剧本的热情,往往有转让剧本的可能性。
(6)关于酬金的支付方式。电视剧市场中酬金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集来计算的,但是 应该注明每集的稿酬是税前还是税后,集数是以剧本上的集数来算,还是以拍摄出来 的电视剧成品来算,都应该做相关的说明。
(7)制片方应该让编剧"文责自负",这将会最大限度地保证作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也会为以后作品的侵权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