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点原则
第九条 省外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设点原则。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见附3)报我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二)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以外的其他公办本科院校,需要自行组织校考的,原则上在院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必须报经我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方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三)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自行组织校考的,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原则上在院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必须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方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四)按院校招生专业大类设置(如美术类、音乐类等),原则上在我省招生计划数在15人及以上的院校,可在我省设点考试,否则,不得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五)审核通过的院校原则上只能在我省的一个考点设点组织校考。
(六)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专业,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点组织我省考生进行专业校考,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点,不得再接受我省考生参加所涉及专业的校考,否则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提供的无报名信息的合格考生名单,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条 省内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设点原则。
省内自行组织校考的院校原则上只能在本校设置考点,考试方案须报我院备案。校考专业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于2018年1月10日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的院校由我院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jseea.cn)上向社会公布。专业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