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对省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资格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情况进行调控,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考点设在高等学校的,其所在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应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考点规范(试行)>的通知》(苏教考招〔2011〕48号),对本地区考点的专业考试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要派巡视员,对考点的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考点应积极配合设点考试院校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并具体承担专业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一)考点要成立考点考试委员会,负责本考点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实施。设点考试院校代表要参与相关职能组的工作。
(二)考点须在考试前与设点考试院校签订协议,明确责任。
(三)考点负责设点考试院校在本考点的有关考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做好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生所需的信息、政策咨询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四)校考试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由设点院校负责,考点须按照院校要求提供试答卷保密室或必要的保障设备。
(五)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均须统一使用我省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实施校考工作。考生报名、准考证打印、考场编排、设点考试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载等工作均通过该系统完成。
(六)考点要强化考风考纪建设,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对无视考场纪律、违纪舞弊的考生,考点考试委员会应立即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违纪舞弊的材料和证据,严厉打击违纪舞弊行为,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事件发生。专业教师以及有直系亲属参加201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人员均不得参与监考工作。
第八条 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应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设点考试申请书、计划确认书、招生简章等相关材料,办理设点考试的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按照相关考试管理规定对我省考生实施专业校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