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其他非全省统考的艺术类专业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
第三条 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有关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和高等院校具体承办。省内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由相关招生高校负责。
第四条 经省教育考试院授权,我省8个考点单位(见附1)具体承担省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