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当《新闻调查》旗帜鲜明地打出调查性报道的口号,但是当时国内关于调查性报道的理论研究还不是特别深入,大多是在舆论监督的语境下进行的理论探讨。因此,在进行调查性报道实践的同时,《新闻调查》对于调查性报道的理论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梳理和研究,形成了自己的操作理念。
《新闻调查》认为,一个选题能否算得上调查性报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调查的内容是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二,这种行为被掩盖;第三,调查是记者独立展开的。只要符合这三个要素,就是调查性报道。
而电视调查性报道是调查性报道中的一类,从实现的过程来看,电视调查性报道有四个特点:
第一,独立的电视媒体调查。是电视媒体自身进行的调查,并非报道他人的调查行为和调查结果。借助司法或者是纪委的力量所做的大案要案属于调查节目,不是调查性报道,因为它不是独立调查。
第二,个性化的调查记者。对于电视调查性报道来说,出镜记者的表现尤为重要,既是调查行为的主体,同时也是一个节目的结构元素,他是调查行为的实施者、调查过程的表现者,是栏目的外化标志和品牌形象。
第三,深入的独家发现。强调的是调查记者必须有新的独家发现,这种发现对揭示事实真相具有推动的作用,能够深化节目的主题。
第四,完整的调查过程。就是记者作为调查行为的主体,他的行为贯穿节目的始终。记者在调查当中,提出问题,求证问题,得出结论或者判断。得出结论完整地揭示真相是调查性报道的最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