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面向全国招生(含港、澳、台)。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
2.普通高中、中等艺术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3.年龄:报考校本部音乐学(五年制)专业、作曲系各专业方向、流行音乐作曲专业方向,艺术学院(南校区)音乐制作系各专业方向的考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82年9月1日后出生);报考其他各专业方向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1987年9月1日后出生);有特殊才能并考试成绩优良者,由我院相关专业教授级专家两人以上推荐,经院招生委员会批准,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4.报考校本部演唱专业方向、艺术学院(南校区)戏剧影视表演、音乐剧表演专业方向要求考生身高:女1.60米以上(含1.60米),男1.70米以上(含1.70米);报考校本部音乐教育、艺术学院(南校区)演唱教育、演奏教育、基础音乐教育、行进艺术教育专业方向要求考生身高:女1.55米以上(含1.55米),男1.65米以上(含1.65米) ;报考艺术学院(南校区)时装模特教育专业方向要求考生身高:女1.65米以上(含1.65米),男1.75米以上(含1.75米)。有特殊才能并考试成绩优良者,由我院相关专业教授级专家两人以上推荐,经院招生委员会批准,身高要求可适当降低。
6.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专业体检要求,并具备所学专业身体基本条件。
7.其他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执行。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报考: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