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四类高考生可享民族加分政策
湖南省四部门近日联合发文,要求严格审查享受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的考生资格,一旦发现考生或家长弄虚作假,坚决取消考生当年高考或录取资格;家长是公职人员的,将被从重从严处理。据了解,湖南去年公示的享受少数民族优惠的考生有4.4万余人,其中长沙地区991人。
四类考生可享受加分
根据湖南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纠风办共同制定的《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以下四类考生可以申请享受加分政策: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聚居区汉族考生;散居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散居非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考生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聚居区包括民族自治地方、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民族乡。
迁入聚居区享优惠有条件
办法规定,户口迁入散居区的考生申请优惠政策,按照户口迁入地同类考生对待;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随父母(或一方)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须满三年(核算到高考当年9月1日止)方可按照散居区农业户口考生对待;
不过,户籍在外省(市、自治区)的考生,不能享受湖南省高招民族优惠政策。
根据办法规定,户口迁入聚居区的考生,享受优惠政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随父母迁入或投靠父母,并且户籍在聚居区连续满三年;2.2005年1月1日以后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的考生,高中阶段在户口所在地聚居区就学并满三学年学籍;3.考生父母在聚居区工作或生活。
下列落户聚居区的考生,享受聚居区有关优惠政策,不受落户时间和学籍限制:参军复员、转业、退伍回原籍的;就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或退学回原籍的;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补录户口,且父母户籍在聚居区满三年的。
今年享受加分优惠的资格审核截止时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