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办学校(含改制学校)就读的应届考生,其常住户口与所在就读学校不在同一设区市的,考生应到其常住户口所在设区市所辖招办报名(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设区市招收的学生除外)。考生确需在就读所在设区市报名的,须由常住户口所在设区市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证明,方可报名。信息确认时考生应提交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由报名点对其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2.社会考生必须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指定地点进行报名,报名确认时需交验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书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
在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社会考生在户口所在地招生办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在异地民办学校就读的社会考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跨市报名的,须经借读地设区市级招生办同意后可以在借读地报名;市内跨县是否可以借考,由各设区市级招生办确定。
3.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台湾省考生可在居住地市级招生办报名;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居住地市级招生办报名。
4.外省在我省借读和我省在外省借读的考生需回户口所在省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