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术科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音乐术科统考)是面向报考普通高等学校音乐类专业的考生进行的专业基础技能测试,是我省普通高考的组成部分。主要考核或检测考生对音乐理论基础的掌握程度;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演唱或演奏能力及表现能力;嗓音条件或器乐演奏的生理条件。选拔出具有音乐专业学习潜能、毕业后能从事音乐工作的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合格新生。
二、考试项目
考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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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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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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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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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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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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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理和视唱练耳为必考科目。
其中乐理占10%,视唱练耳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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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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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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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器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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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考项和副考项考试科目的组合应为:
①当主考项是声乐时,副考项应是钢琴。
②当主考项是钢琴时,副考项应是声乐。
③当主考项是器乐时,副考项应是声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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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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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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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琴或声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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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音乐术科统考总分满分300分。
必考项、主考项、副考项各科目均按照满分100分进行评分,考生音乐术科考试的总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总分=(乐理得分×10%+视唱练耳得分×20%+主考项得分×55%+副考项得分×15%)×3
四、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具体要求见各科目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